股份沒有募足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熱推薦 天天時訊
時間:2023-06-24 08:46:28
【資料圖】
一、資金未能按期募足的法律后果
資金未能按期募足有以下情況:其一,采取發起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沒能認足公司應發行的股份并繳納股款。其二,采取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公司發行的股份未能按期認足,或股份雖已按期認足,但未能繳足股款。由于資金沒能按期募足,使公司設立缺少法定必備的物的要件,公司當然設立不能。
二、公司設立不能法律責任的承擔
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公司設立不能,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對公司設立期間所產生債務的履行問題。公司設立不能,由誰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呢?筆者認為,這主要應由發起人來承擔。發起人是設立中公司最重要的當事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所處的地位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確定:先從發起人作為個人來說,其法律地位表現在發起人之間的關系中。數個發起人以設立公司為目的結合在一起。他們為設立公司往往要簽訂設立公司協議。各發起人基于設立公司協議,制訂公司章程,履行其他義務。發起人簽訂的設立公司的協議,從性質是講屬于民法的合伙合同。所以,發起人之間的關系是合伙關系。從發起人作為一個整體來說,其法律地位表現在發起人與設立中公司的關系中。每個發起人,都是設立中公司原始組成人員。設立中的公司是無權利能力社團。發起人作為整體是設立中公司的執行機關,對外代表設立中的公司,對內履行設立義務。當公司設立不能時,設立中公司消失,對設立公司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當然要由全體發起人按照合伙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行為往往直接關系到債權人、認股人以及即將成立公司的利益,關系到交易的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所以,公司法對發起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當公司設立不能時,發起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其一,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公司設立不能時,發起人所承擔的責任是公司法規定的一種特有的責任。這主要表現在:第一,發起人所承擔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即只要公司設立不能,發起人有無過錯,在所不問,都要承擔責任。第二,發起人所承擔的責任是連帶責任。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加重發起人的責任,責任的承擔不以有行為的發起人為限,一切發起人負連帶責任。
其二,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認股人因認購了公司股份與發起人之間形成了股份認購合同關系。當公司設立不能時,股份認購合同隨之被解除,發起人與認股人雙方均應恢復到沒有出售和認購股份前的狀態。公司法從保護弱者的立場出發,為保護認股人的利益,當公司不能設立時,把認股人作為特殊的債權人加以保護,即規定當公司設立不能時,認股人有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的權利。公司設立不能,除了發起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外,董事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這主要有以下情況:第一,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為設立公司,董事受設立中公司的委托,以設立中公司名義所產生的債務,應由董事與發起人一起負連帶責任。第二,董事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以自己的名義所產生的債務,董事應當自己承擔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一些關于股份沒有募足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的介紹了。總而言之,公司的募集股份的行為是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的,大家一定要了解清楚。當然大家也還是可以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