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
時間:2023-09-09 00:34:50
雖然沒上熱搜,但它就是目前最火的社會法律話題,和每個人相關。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005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發布,將治安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機制和做法通過法律形式予以確認,對治安管理處罰程序予以優化、完善,旨在更好維護社會治安秩序。2012年進行過一次修訂。
一晃又是11年過去,這11年里社會發展進步很快,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再次修訂,并向社會征求意見。
既然是征求意見,大家也確實就表達了自己的意見,首當其沖的就是第34條里的第2款第3款。
簡單的說,許多專家學者極力反對這條。
比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宏,覺得里面的“中華民族精神”“中華民族感情”定義較為籠統空泛,執行起來全靠公職人員個人衡量,不太合適。
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車浩,則表示面對一些抽象法條時,實際執法效果很難符合立法期待。所以這兩條款出發點可能是好的,但實際有些“書生意氣”了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童之偉,反問道:“所謂中華民族精神由誰確認,按什么程序確認?”
所以他認為這根本不可能遵循法治原則操作,最后貽害無窮。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劉思達教授,覺得中華民族精神和感情,基層執行人員很難判斷。這種模糊性極大、容易被濫用的詞語,不應該出現在嚴肅的法律條文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碧,說有可能產生同案不同判的結果,所以她建議刪除第二款和第三款。
清華大學教授勞東燕,還提到了兩個危害,一個是刺激民粹主義或者極端民族主義情緒,一個是加劇與一些國家的對立。
等等等等。
當然,也有不少博主表示支持。
比如編劇汪海林就表示自己支持這條,他支持的理由很簡單:反對的那些人是他們黑名單里的人。
敵人反對的,他們就要支持。不需要更多理由。
有博主總結出一個反對這一條的名單,截圖留存證據。
有一些博主會給出支持的詳細理由。
他們覺得,之前有一些人穿和服和日本軍裝,亮相漫展,博取流量,美化日本侵略戰爭。
再說了,你正常穿衣服,怎么會拘留處罰你呢?你不正常才會那么介意吧。心虛啊。
他們早就看這些行為不爽了,等有了34條,就可以改變這一切。
……
回到《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上。我個人認為不妥。
就算拋開所有的立場,什么“敵人反對的我們就要支持”之類的話不談。它最大的問題,就是作為一個法律條文來說過于模糊了。
你覺得人不應該在某些重要日子穿和服,那就應該寫明白哪些日子不能穿和服。
你覺得人不能在一些場合穿西裝,那就應該寫明白哪些地方不該穿西裝。
一句老話叫“法無禁止皆可為”,作為普通民眾,需要的是更清晰直觀的法律,好讓我們知道哪些行為是違法不能做的。
你看交通法就規定地很細致,什么地方不能調頭,什么地方不能停車,給你安排地明明白白。所以你很少看熱搜上因為交通事故吵架的。都是老老實實去交罰款。
這就是法條清晰明了的好處。
張文顯老師寫的《法理學》,表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是一套規范體系。”它應該是清晰明了的。
那到底該如何界定“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這16個中文字呢?
很可能同一個行為,張三認為傷害了,李四則認為沒傷害,然后陷入無止盡的爭吵中,最后只能靠當事人臨時判斷。
那法律就失去它的意義了,甚至可能成為一些好事者無限擴大化的武器。
相信沒有人想看到這種情況的發生。
可能有人要說了。
法律不可能啥都寫道,萬一有誰用特殊手段傷害中華民族感情,法律沒寫到,那不就逃脫懲罰了嗎?
其實看看現實,要有誰敢真的傷害中華民族感情,那鋪天蓋地的網暴早就夠他喝一壺了。根本不用操心....
定義模糊的法律容易滋生腐敗,就算拋開腐敗不談,即使每個司法人員都是包青天,他們對同樣的事情,看法也是不同的。
畢竟定義模糊也意味著法律執行起來自由裁量權很大,也就容易產生同案不同判的結果。
不利于法律的“公平”。
我們不能過度寄希望于司法時,每一個執行人員都是包青天大公無私。而應該在制定法律時,就少制定語義模糊的法律,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證公平。
現代法制社會沒有,也不應該有青天大老爺——歷史早已經證明了,青天大老爺式的人治,遠不如法治來得公平高效。
可惜的是,相比法律制度,我們網友向來更喜歡“青天大老爺”一點,畢竟法律制度是死的,一點人情味兒都沒有。而“青天大老爺”是活的,心里有個明鏡,總能幫襯幫襯自己。
一些博主為了迎合這種心理,常常曲解,編造出一些故事,塑造出一個有很多“青天大老爺”的美國,比如李佳佳在《罪與罰》中提到的紐約市長拉瓜迪亞。
紐約市長拉瓜迪亞在紐約法院專門審理貧困人群案件的法庭出庭。那個晚上,拉瓜迪亞讓當班法官提早下班,自己替班。幾分鐘后,一個衣衫襤褸的老太太被帶上法庭,罪名是偷竊了一條面包。她說,她的女兒被其丈夫拋棄一病不起,她的兩個孫子已經餓了好幾天。當然,面包店主拒絕免費:“這是一個治安糟糕的社區,大人”,店主對市長說。“她必須受到懲罰,以儆效尤”,拉瓜迪亞嘆了口氣。他轉向老太太,說:“我必須懲罰你。法律沒有例外——罰款十美元或者拘禁十天”。但在宣判的同時,他已經把手伸進了自己的口袋。他掏出一張鈔票,發表了一番后來廣為人知的演說:“這里有十美元,我將會繳納給法庭。此外我將罰現場每一個人繳納50美分。原因是,在我們居住的城市,竟然有一個老太太要因為孫子挨餓而去偷竊面包。Baliff先生,請你收繳罰款,并將收到的錢給被告”。第二天,紐約報紙報道,那個手足無措的老太太拿到了美元,這其中有50美分來自那個有些羞愧的雜貨店主。此外,70多個犯了些小錯比如交通違章的被告和紐約城市警察等等圍觀的人每人都繳納了50美分,僅僅是為了對拉瓜迪亞市長的話表達一份支持。
你看故事里,必要時市長可以讓法官提早下班,自己上場,對老太太進行宣判。回頭又能搖身一變回到市長的位置,向公眾發表動人的演說。也許以后還可以變成警察局長,脫下西裝出去抓小偷。或者變成司法局長,研究一下剛剛自己說的話可不可以變成法律法規。
這像不像中國過去的那些個“知縣”,“知府”?活脫脫一個“青天大老爺”的形象躍然紙上。
而在這全知全能的“美國青天大老爺”面前,還要什么法律、法庭、律師、審判。結果正義就可以了,程序正義有什么用?
但這樣的故事,曾經在微博上獲得一致叫好,能看出確實有不少人是這么想的。
讓人心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