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期以尋釁滋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審判處被告人葛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21時許,葛某某等人在淮北市相山區長山路“鴨頭記”飯店吃飯。飯后仲某某到“鴨頭記”飯店樓下“不可思議”理發店內洗頭時和該店店員張某某發生糾紛,仲某某電話告知葛某某等人,葛某某等人來到理發店后對張某某進行毆打,后被他人拉開,葛某某等人又持鐵椅子等物品將店內鏡子砸壞。后“不可思議”理發店經營者吳某某得知情況后趕到,與葛某某等人再次發生爭執后離開。后葛某某持鐵棍將理發店大門玻璃及被害人戚某某停放在理發店門口的皖FHG800現代轎車玻璃砸毀。經鑒定,被毀損物品價值9838元。案發后,葛某某的家人賠償戚某某損失9000元,戚某某對葛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葛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網上追逃。2013年6月5日13時許,葛某某駕駛皖FD9003黑色豐田轎車自淮北市相山區大華步行街肯德基門口向電腦城小區行駛至大華電腦城西側巷內時,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民警發現。該民警上前欲實施抓捕,被葛某某察覺,葛某某遂掉頭向南逃離至大華電腦城西門時被一輛廂式貨車攔住,該局民警上前盤查并示明身份。葛某某立即倒車逃離,撞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左側的皖FMC088福克斯轎車,并將上前實施抓捕的朱某甲撞到。后又駕車向前行駛撞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前方的皖FBD066別克轎車及一輛廂式貨車后逃離。經鑒定,皖FMC088福克斯轎車修復費用為5405元,皖BD066別克轎車修復費用為1216元。案發后,葛某某的家人分別賠償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朱某甲損失6500元、1750元、5400元,三人均對葛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葛某某于2013年9月6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執行逮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葛某某隨意損毀公民私有財產,情節嚴重,且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葛某某為逃避公安機關抓捕,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強行沖撞、剮蹭他人車輛并撞傷抓捕民警,其行為已嚴重危及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財產安全,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葛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經淮北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葛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任曉東 丁天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