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本身僅從事推拿保健,并無醫師等相關資質的李某,卻為錢某實施了腰椎盤突出手術,導致錢某腰椎盤結核桿菌感染,腰部活動度喪失20%以上,相當于人體損傷十級傷殘。泗陽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人到中年的錢某常年備受腰椎盤突出之苦,多次到醫院治療,藥也吃了不少,但依舊疼痛難耐,嚴重影響到了她的日常生活。聽人說按摩推拿此部位能緩解疼痛,于是,她經過多方比較,最終選擇了開設時間較長,推拿師資質較老的李某的推拿保健室。
李某按照她的身體情況制訂了一套詳細的推拿方案,錢某每天也都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推拿,三天下來,雖然每次推拿異常痛苦,但腰椎確有好轉,這也讓錢某覺得自己當初選擇李某的推拿保健室是正確的,對推拿師李某的技藝也更加深信不疑。
就這樣到了第四天,李某邊為其做推拿保健,邊說:“你的腰椎損傷的太嚴重了,而推拿按摩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且要一直堅持,長此下來,花費的錢也不算少,而且每推拿一次,你就要受一次罪,你還不如直接做個腰椎盤突出手術,而且這也不是什么大手術,我就可以給你做,費用也比醫院低很多。”
因為之前幾天的推拿效果,錢某對李某的技藝不再懷疑,聽李某如此一說,自己想想也對,天天這樣太遭罪了,還不如一次性把罪受完算了,省得以后再受罪,
于是,李某在保健室不具備手術條件的情況下,為錢某實施了腰椎盤突出手術,其術后結果是直接導致了錢某腰椎盤結核桿菌感染,為此,錢某共住院治療了300多天,花去醫療費共計57276元。2013年12月,經鑒定,錢某腰部活動度喪失20%以上,相當于人體損傷十級傷殘。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等好人身權益,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承擔殘疾賠償金。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的責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本身僅從事按摩推拿,并無醫師等相關資質,卻為錢某實施了腰椎盤突出手術,存在明顯過錯。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對于原告錢某的損害后果被告李某應承擔70%責任。原告錢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到正規醫療機構進行腰椎盤突出手術,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故對其自身損害應承擔30%責任。原告錢某損失總額為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32364元,遂判決李某賠償錢某各項費用共計92655元。(朱秀芹 馮婷婷)